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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资金拨付程序。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重建维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到户,或者发放到重建维修户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折或银行卡中;确无社会化发放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拨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放到重建维修户手中;亦可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统一招标采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发放。资金或物资均要由户主或家庭成员领取,并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领。要建立健全房屋重建维修花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局存档备查。 (四)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建房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实施步骤 (一)评估认定阶段。由县区和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深入受灾村组和农户,对房屋倒损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花名册台账,制定重建维修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及工作措施。同时,动员建房户做好宅基地平整、建房辅助建材筹措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施工阶段。重建维修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建设。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建设标准,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对重建维修工程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确保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参与建房。施工单位要根据统一设计图纸标准,按照速度快、质量高、费用低的要求,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建房任务,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三)检查验收阶段。县区和乡镇政府要分别组织专门人员对重建维修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县区验收总结报告要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时,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户建档,统一保管。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管理单位为县区政府,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实行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民政、国土、建设等部门为成员的灾民建房和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重建维修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重建维修工作列上今年下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区、乡镇要成立重建维修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乡镇工作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工程质量。 (二)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和配合重建维修工作。民政部门要抓好重建维修对象的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保证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发改部门要做好集中建房点的审批;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倒塌房屋重建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土地部门要搞好倒塌房屋重建用地的调整审批;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恢复重建有关政策,以及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各帮扶单位要积极落实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帮助帮扶对象完成重建维修任务。 (三)严肃纪律。重建维修工作要透明公正,严格制度,严明程序,严肃纪律。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委会干部在重建维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或侵占、截留、挪用重建维修款物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各县区政府要把重建维修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房屋重建维修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全市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同时,从8月份开始,到今年10月底,各县区政府每15天向市灾民建房和危房改造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重建维修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度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