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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47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巴彦淖尔市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
  
  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㈠各旗县区要在已完成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核实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完整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在此基础上,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总体规划。
  
  ㈡加快推行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全市在2008年底前,对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旗县区可开展对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的住房保障。
  
  从2009年开始到2010年,全市要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㈢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各旗县区要根据《巴彦淖尔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租赁补贴标准,每年上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全市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左右确定。各旗县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每人不低于15平方米,对保障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补足15平方米,但每户保障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租赁补贴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和房委办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2008年全市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平方米5元。
  
  ㈣适度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紧缺的旗县区,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实施实物配租。采取新建一批小套型廉租住房,也可以收购符合标准的新建普通小户型商品房和二手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廉租住房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㈤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一是根据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三是各级政府要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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