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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47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㈡落实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负全部责任。各级房委办负责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镇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安排。规划部门负责城镇保障住房项目的规划工作。民政部门与房委办负责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物价部门会同房委办负责对当地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进行核准公布。监察部门负责当地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㈢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各旗县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旗县区要通报批评,对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住房委员会要加大对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监管、检查和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各旗县区政府每年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本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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