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008年全市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金800万元,其中:市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安排不低于150万元,每个旗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50万元。 ㈥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旗县区房管局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旗县区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年终,市、旗县区房委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到住房保障部门在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时所需的工作经费(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入户调查核实经费,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表格印刷经费、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的设备购置经费等),要将工作经费统筹列入住房保障资金预算,保证廉租住房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㈠规范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侯制度。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原则上应把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障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㈡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相结合进行,项目可采取法人招标,也可采取市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在商品住房小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十一五” 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量不少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设总量的20%。 ㈢切实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城建、土地、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绿色通道,保证及时快捷。 ㈣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套型面积、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工程质量、上市交易和售后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统一调控和政策监管。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项目由市房委办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批准下达后,旗县区房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销售基准价格经市房委办会同市物价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由市物价局下文批复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协调配合。各旗县区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加强舆论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㈤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切实把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住房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房管、规划、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级住房委员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在住房保障工作方面的决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解决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明确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工作力量,抓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