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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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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增强预算约束力。所有预算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严格依照《预算法》办事,增强预算约束力。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除特殊、不可预见的情况,一般不随意追加。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首先要从预备费、当年预算超收等项目中解决。当年预算超收及结余的安排,要优先考虑解决民生问题,如其他方面确需追加,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统一研究。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上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并履行相关的程序。
  
  ㈡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⒈加强对人、车、会和接待费支出的管理。目前人员、车辆、会议和接待费管理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一是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财政部门在人员信息库管理的基础上,强化与编办、组织部和人事局的协作,互通信息,严控增人。二是切实加强小车经费的管理,编办每年要提供各单位小车编制数和实有数。对超编超标小车不得审批购买,对小车维修实行政府采购。三是对会议费和接待费实行按级次管理,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一、二类会议,可实行“会前按标准核定、超支不补”的办法。四是对接待费的开支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严格控制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⒉整合公共设备资源,集中统一调度,实现设备资源共享,节约财政资金。要打破部门购置、部门所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格局,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在使用时集中统一调度,避免相同设备重复购置,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
  
  ⒊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并与审计部门配合,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损失浪费及不按预算执行等问题,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中相应核减预算。
  
  ㈢加强财政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发展,对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责任管理。
  
  ⒈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包括:财政对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招商引资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设备购置支出等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项目管理。
  
  ⒉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专项资金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性质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二是整合专项资金办大事的原则。三是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四是综合预算的原则。五是追踪问效的原则。
  
  ⒊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管理。财政对各申请单位设立的项目要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可行性的数据库管理,并按照立项的级次和轻重缓急,对所有项目进行分类排队,列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⒋财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目标,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是是否属于本级财政事权安排的范围;
  
  三是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⒌对当年本级预算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属于同一类型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本级预算。
  
  ⒍依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排队顺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财政按项目工程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㈠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及拨付
  
  市本级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征收单位直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市财政局根据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和出让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等。
  
  旗县区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征收单位在就地缴入国库时,应按巴财库发[2007]359号文件的规定,按总价款的20%由征收单位用“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80%部分缴入旗县区国库。要严格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精神收取土地出让金,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形式,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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