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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7]133号
【颁布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7-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8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辽人口发〔2007〕63号),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条件和解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前期工作,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实施“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扶助对象、扶助标准及发放程序
  
  (一)扶助对象
  
  户籍为我市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致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病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从本人年满49周岁起,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扶助对象按照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子女状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审核人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办事处复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复审,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走访核对,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区)审定。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走访核对,待无异议后,将审核确认的名单返回村(居)委会公示。
  
  5.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根据审定反馈后的人员名单,在所在村和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
  
  6.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县(区)分别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并存档,并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录入信息系统,统一发放《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证》。
  
  7.市人口计生委要对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四)扶助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或公安、医院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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