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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和《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是向国家总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是向省局报告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事故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完整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理要坚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各分局和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信息处理责任。 第五条 省局和分局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不间断,节假日白天领导干部要到岗带班。 第六条 省局领导、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事故抢救调查处理的人员、汽车驾驶员和分局所有执法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信息传递及时、人员集结迅速。 第二章 事故报告时限与内容 第七条 省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国家总局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每周五和月末前分别向国家总局上报。 分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统计室(信息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向省局调度室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八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行政区划、企业类型、生产能力、持证情况、生产状态、矿井性质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章 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 第九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起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式样一,以下简称《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期间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 (三)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每天下午填写一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续报》(见附式样二,以下简称《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并根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在局机关内网公布事故信息; (五)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起草《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期间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其他局领导; (三)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四)根据领导批示,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委报送事故情况; (五)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六)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在保持与分局通讯联系的同时,及时建立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每天下午填写一次《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七)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省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委,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八)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一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室领导、分管局长、局长报告。节假期间电话向带班局领导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