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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07-30
【实施时间】 2008-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有关部门:
  
  《文山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文山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改革和加强我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的要求,围绕实施“农业立州”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强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县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任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林业技术推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及监测;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方便服务的原则,统一机构、统一名称、统一职能。若因特色产业和特殊工作需增设机构的,必须在不突破总编制的前提下上报审批。
  
  县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
  
  农业系统机构设置:县级统一设立以下机构,即: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济作物工作站、种子管理站、植保植检站(加挂“农药监督管理站”牌子)、土壤肥料工作站(加挂“土壤肥料测试中心”牌子)、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加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牌子)、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渔业工作站(加挂“渔政监督管理站”牌子)、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将农机化学校并入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统一管理,加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牌子)、农机安全监理站。新组建农业执法大队。乡(镇)级设农业技术推广站。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履行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职能,隶属不变。其资产、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不得调整。
  
  林业系统机构设置:县级统一设立以下机构,即:林政稽查大队、林木种苗站、林业技术推广站、农村能源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乡(镇)设林业技术推广站。
  
  水务系统机构设置:县级统一设立以下机构,即: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乡(镇)设水务站。
  
  (三)理顺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便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云政发〔2007〕85号文件要求,全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书面征求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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