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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健全机制,巩固成果。市规划局要进一步完善户外商业广告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做到整治一处,规范一处,不断提升户外广告管理水平,美化亮化城市环境。
  
  附件1:
  
  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为加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力度,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户外广告界定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等设置的广告宣传牌、灯箱、霓红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标识、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二、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乡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设置应按技术标准进行,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城市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三、禁止设置的区域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特型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居民楼、学校教学楼设置的;
  
  (七)有碍城市观瞻设置的;
  
  (八)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四、控制设置的区域
  
  (一)城市各大出入口道路以内严格控制大型立柱式广告的设置。
  
  (二)交通主干道、景观大道、休闲广场控制大型楼顶广告的设置。
  
  (三)城市道路两侧及绿化隔离带内严格控制落地广告的设置。
  
  五、广告形式分类标准
  
  (一)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应与建筑融为一体,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在背面和侧面外露广告支架。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外立面平行且不得超出外立面。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六层至八层建筑不超过6米,十层以上不得设置板式广告。
  
  (二)利用建筑立面设置广告,应采用霓红灯等材料。
  
  (三)设置大型立柱广告,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单侧间距不小于500-1000米,环城路单侧间距不小于500-800米。
  
  (四)落地箱式广告及灯杆广告必须采用内透式照明,灯杆广告应一杆一箱,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落地箱式广告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00米。
  
  (五)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阅报栏、书报亭、垃圾箱等设施设置广告的,应相对集中,统一规格和材质。
  
  (六)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高于8米,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其形式、制作应与商业广告等同。
  
  (七)指示牌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设置,使用规范字体。
  
  (八)单位标识于楼顶设置的,通常采用通透形式,使用霓红灯等优质材料。
  
  (九)临时宣传类广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时限、形式设置,到期自行拆除。
  
  六、安全技术要求
  
  (一)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广告设施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每半年应对外露结构部分进行检修、油饰,防止锈蚀,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三)广告设施应配置灯光,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四)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五)广告设施与相邻建筑间距,应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
  
  附件2:
  
  
店面牌匾设置标准

  
  为了规范沿街牌匾的设置,确保整治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牌匾是指经营主体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在门楣上方或一侧设置的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二、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牌匾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使用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比例适中。
  
  四、每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先整体规划,设置组合牌匾。
  
  五、牌匾应成为建筑物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外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设置牌匾不得对他人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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