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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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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横牌匾设置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上方,牌匾高度通常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底线整齐划一。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标牌高度和厚度相统一,厚度不超过30厘米。竖牌匾一般应设于门头一侧,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二分之一。利用墙体一侧设置的,其上沿应与建筑物顶部平齐,牌匾竖高通常不超过8米,宽度不超过1.5米。牌匾应依附墙体设置,横匾的设置应采取全封装工艺,不得裸露支架;竖牌匾支架前出不得超过0.5米,牌匾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0米,相邻经营单位牌匾主体应高度、厚度一致,材质统一,色调和谐。
  
  七、凡在重要区域设置的牌匾,应采用霓虹灯、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等先进的设置方案,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牌匾。
  
  八、对全球性、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示、牌匾,可按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统一形式进行设置,规格应与相邻牌匾协调,无灯光设施的应加装灯光设施。
  
  九、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牌匾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十、对违法开设的经营门面及利用窗口经营的,不准设置牌匾,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十一、牌匾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设置牌匾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十二、牌匾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制作、施工和安装,并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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