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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横牌匾设置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上方,牌匾高度通常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底线整齐划一。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标牌高度和厚度相统一,厚度不超过30厘米。竖牌匾一般应设于门头一侧,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二分之一。利用墙体一侧设置的,其上沿应与建筑物顶部平齐,牌匾竖高通常不超过8米,宽度不超过1.5米。牌匾应依附墙体设置,横匾的设置应采取全封装工艺,不得裸露支架;竖牌匾支架前出不得超过0.5米,牌匾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0米,相邻经营单位牌匾主体应高度、厚度一致,材质统一,色调和谐。 七、凡在重要区域设置的牌匾,应采用霓虹灯、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等先进的设置方案,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牌匾。 八、对全球性、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示、牌匾,可按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统一形式进行设置,规格应与相邻牌匾协调,无灯光设施的应加装灯光设施。 九、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牌匾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十、对违法开设的经营门面及利用窗口经营的,不准设置牌匾,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十一、牌匾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设置牌匾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十二、牌匾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制作、施工和安装,并对安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