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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有制主体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整体效益原则。在“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的整体效益。 ---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布局以便捷为目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口数量、交通便利程度、人群健康需要等因素,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不断提高群众的医疗服务可及性。 ---分级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的不同,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服务体系,科学规范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及相互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坚持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四、医疗机构设置总体目标 (一)到2011年,初步形成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功能完善、专科配套、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到2011年,全盟现有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在数量上基本不变、级别上争取发展,原则上控制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的数量,初步形成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以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到2011年,全盟每千人拥有病床数不超过2.70张,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不超过 4.90人(不含乡村医生),每千人拥有医生数不超过3.05人。 五、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框架 (一)盟所在地二级架构:一级服务机构以锡盟医院、锡林浩特市医院、锡盟蒙医研究所(蒙医医院)、盟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所等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以专科医院、民营医院为补充;二级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及其他性质医疗机构为补充。 (二)旗县市区二级架构: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个体诊所等其他性质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旗县级医院作为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同时承担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同时承担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嘎查村卫生室承担行政嘎查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六、医疗机构设置 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服务不同,分为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急救中心、蒙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分别作出设置规划,并按服务人口,控制规模大小,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 (一)医疗机构配置 1.医院 (1)设置标准。按全盟一、二、三级医院架构设置。盟所在地设1家三级综合医院、1家三级蒙医院、1家蒙医研究机构、1家二级综合医院、1家二级妇幼保健院、1家一级妇幼保健院,1家地方病防治机构,3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专科治疗机构,1家精神病医院。旗县市区所在地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蒙医医院各1家,一级妇幼保健所1所。锡林浩特市设二级以上民营综合医院 2家、二连浩特市设 1家、太仆寺旗设1家。专科医院可根据需要在盟所在地设置,原则上专科医院优先设置,级别至少在一级以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在盟所在地只设置1所,其他旗县市区不设专科医院。 (2)规划原则上,无特殊情况全盟范围不再增设公立医疗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街道范围或每2-3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0.5-1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设置。在已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路径300米内不新设置门诊部、路径100米内不新设置诊所。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距离已有门诊部200米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