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规划2009年,各旗县市区所在地镇(市)完成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任务;2010年,各旗县市区所在地镇(市)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配套政策落实、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城市两级卫生服务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设置另见《锡林郭勒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 3.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 (1)设置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合理调整布局,按照要求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所中心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保留为一般卫生院。苏木乡镇除卫生院外不设其他医疗机构。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不设卫生院或镇医院。每个行政嘎查村设置1所卫生室。卫生院所在的行政嘎查村不再设村卫生室。不在苏木乡镇以下设置个体诊所。 (2)规划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行政嘎查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4.专科医疗机构 (1)设置标准为切实解决我盟医疗专科人才缺乏、专科疾病诊治水平落后的问题,优先发展专科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应避免低水平的设置,严格审核其专科特色、专科技术及专业人员资质和水平等。各旗县市区可设置不同专业类别的专科医疗机构1个,但要严格控制总量。 (2)规划盟所在地设专科医疗机构10所,每个旗县市所在地设专科医疗机构5所(乌拉盖管理区3所)。 5.门诊部、诊所 (1)设置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上一年度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来确定门诊部、诊所的设置。盟所在地按照每7000名城市居民、旗县市区所在地每5000人设置1所门诊部、诊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鼓励和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兴办个体私营、合资和股份制等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盟所在地每7000人口增设1所个体中蒙医医疗机构,旗县市区所在地每9000人增设1所个体中蒙医医疗机构。原则上鼓励个体开业医联合办医,提高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根据《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设置开展产科和计生四项手术的个体医疗机构。新设置诊所应距离其他医疗机构路径不少于100米。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人口情况设置(见附表1)。 6.医务室 (1)设置标准学校、幼儿园、大型企业等确需设置的,应严格按照标准设置。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设置(见附表1)。 7、红十字会、残联机构 (1)设置标准根据《红十字法》、《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红十字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举办社会福利性的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和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医疗机构。盟红十字会设置 2所医疗机构,盟残疾人联合会设置2所医疗机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可各设置1所医疗机构。 (2)规划根据各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设置(见附表1)。 8.医疗紧急救援中心 (1)设置标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独立的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和急救站。 (2)规划盟所在地设急救指挥中心1处(含急救中心),各旗县市区设医疗紧急救援站1处。 (二)医院床位配置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国有医疗机构的床位,在区域床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由盟卫生局根据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凡突破床位配置数的国有医疗机构,其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两项指标必须优于全区同等级医院的平均水平。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床位原则上按每千人口 l张设置。按照现有标准,旗县级医院床位配置应不低于100张。原则上每床占用建筑面积:综合医院(中蒙医院)100床以下的60-70平方米,100-200床的75平方米,200-300床的 80平方米,400-500床的 83平方米,600-700床的 86平方米,800-900床的88平方米,1000床及以上的90平方米。原则上每床占用病房使用面积:自治区级医院8-10平方米,盟市级医院6-8平方米,旗县级医院6-7平方米。随着我盟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旗县医院的建设要求等,应适当提高盟本级和旗县级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水平(见附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