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配置、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和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具体承担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制度、经费五到位,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 资产配置时,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由申请国有资产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履行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相关审批文件,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有明确设备购置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由购置单位直接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由政府采购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审核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规定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手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账实、账账相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