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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工作部门,各市管企业: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6月1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任职公司)中担任董事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关文件。以公务员身份退休不满2年担任外部董事的,应该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担任外部董事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八条 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小组对推荐和自荐的外部董事人选,进行专业资格初审和专业资格认定,并将合格人选纳入外部董事人才库。 (二)根据需聘外部董事公司业务工作的不同侧重,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产权管理处在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市国资委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三)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没有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行使表决权; (三)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到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营监控,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五)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