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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57号
【颁布时间】 2009-06-24
【实施时间】 2009-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除市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七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的(特殊专家、有专长的退休公务员、优秀企业家可放宽到70周岁);
  
  (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五)未履行义务的;
  
  (六)擅自离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市国资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在未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时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有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原任职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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