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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除市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七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65周岁的(特殊专家、有专长的退休公务员、优秀企业家可放宽到70周岁); (三)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五)未履行义务的; (六)擅自离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市国资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在未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时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有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原任职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