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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两名(含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并对任职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四)就任职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基本报酬;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守任职公司商业秘密;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公司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七)对任职公司风险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表决时应维护出资人利益; (八)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任职公司资金; (二)将任职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三)违反规定,将任职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任职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任职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任职公司秘密; (八)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九)违反对任职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任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任职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外部董事的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最多不超过两家。 第二十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的表决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任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评价方案; (二)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报酬实行年度基本报酬。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标准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入预算支出,由市国资委统一支付。外部董事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聘任外地的外部董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在所任职公司据实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