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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06-24
【实施时间】 2009-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2009〕2号)等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机制基本建立,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和工作措施
  
  重点就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继续按照《温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切实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和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1.严格生鲜乳收购的管理,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生鲜乳收购单位检查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2.整顿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他隐性成分行为。开展对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清查行动。3.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加大饲料产品检测力度,饲料产品的监测合格率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4.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100%。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促使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5.强化水产品监管。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督查行动,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6.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促使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的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7.加强监测抽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水产品药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确保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8.全面推进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继续深入整治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辖区内的农资供应(批发)商100%纳入监管范围,基本建成农村农资市场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整治,农资经营主体基本规范,农资质量明显提高,基本建立农资进销台帐和制度上墙,农资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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