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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8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公开选调工作人员两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和《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和自主招聘相结合,管事和自主选人、用人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符合昆明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指导、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基础上,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及招聘方案审核工作。
  
  第六条 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尤其是招聘少数民族人员,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招聘单位在编制范围内,依据岗位设置,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招聘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及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方式、考试方式及监督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须通过昆明人事网、昆明人才网及本地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主要为: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对象;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的证件、材料;
  
  (五)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和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合格分数线、考核人选的确定原则;
  
  (七)体检标准;
  
  (八)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监督电话;
  
  (九)招聘单位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接受其报名。
  
  第十五条 每个招聘岗位拟聘人数与报名人数不得低于1∶3的比例,达不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紧缺急需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比例。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试内容、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试题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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