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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选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选调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选调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选调单位负责人和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在选调工作过程中,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其他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