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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应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进人指标内以及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有利于事业单位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调入: (一)市级和四区一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及工勤人员,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市级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市级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四区一县之间、四区一县内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以及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 (四)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六条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的公开选调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八条 选调条件: (一)参加选调人员所在单位与选调单位为同类同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拟选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应按拟定选调方案、发布选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核、公示选调名单、审批办理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调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工作需要和进人指标,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经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选调方案后,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发布选调公告。选调公告应在本单位和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3)选调范围、对象;(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5)考试科目、方法、时间和地点;(6)选调程序;(7)监督人员;(8)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属市级事业单位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属四区一县事业单位的,由四区一县选调单位及区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十五条 考试分别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 第十六条 笔试。笔试内容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调岗位特点自行命题。 第十七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面试内容及方法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第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四区一县组织或人事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考核工作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调人员。对拟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以及市、区(县)组织或人事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四区一县组织、人事部门与拟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商调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调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