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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鸡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4
【实施时间】 2008-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增强城乡防震减灾能力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8〕31号)提出的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现就实施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要求为统领,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广泛发动群众,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行行政管理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基础资料为依据,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技术服务为支撑,以法规制度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以示范工程为先导的基础工作体系,逐步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我市农村地区防震抗震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我市农村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风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充分调查了解农村人口、经济、民居抗震防灾性能等情况基础上,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各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加以指导。
  
  2.坚持经济适用、抗震安全原则。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确保房屋抗震性能。
  
  3.坚持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原则。全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要有计划抓好乡(镇)、村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按照市统管,县(市)、区组织实施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县(市)、区地震和建设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和防震减灾助理员作用,共同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组织实施。
  
  4.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注重实效,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三)工作目标
  
  1.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做好数据资料统计存档工作。地震、建设部门要分区域普查我市村镇地震灾害隐患、房屋建筑材料、主要结构类型、造价和抗震能力等内容,掌握不同区域、不同结构类型农村民居结构特点、震害特征、破坏机理、抗震薄弱环节及当地行之有效的房屋抗震经验和措施。整理好数据存档入库工作。
  
  2.制定乡、村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规划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村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十一五”期间,建设部门要重点做好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农村建筑技术队伍培训、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农村民居地震工程标准规范、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普及宣传立项实施工作。
  
  3.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按照典型示范、逐步推进原则,有针对性选择一些农户和村屯进行民居抗震设防试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抗震设防示范户、示范村,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批农户或1-3个村屯进行抗震设防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不断扩大村屯抗震设防覆盖面。
  
  4.加强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性技术培训。建设部门要抓好农村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对农村基层工程技术人员及建筑工匠进行培训,普及防震抗震知识,学习抗震设防技术,逐步培养一批责任心较强,业务技能好并掌握基本抗震知识和技术的农村建筑技术队伍。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培训效果,让农村建筑工匠掌握建筑房屋最基本的抗震方法、房屋加固措施和施工技术,克服不科学的传统建造房屋做法。
  
  5.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成立农村民居工程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有专兼职负责农村民居工程的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农村建设技术服务队伍。依托国家级和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信息网,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培训,为农民建房提供长期服务,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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