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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8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4
【实施时间】 2008-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呈现出不断深化、规范发展、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密切了干群关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增强了政府及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这项工作开展不平衡,行政审批数量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不高、个别地方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效性不强,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仍然存在。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推进“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乌兰察布”,着力打造“办事效率最高,发展成本最低,干部队伍最廉,服务质量最优”的投资环境,实现“构筑两个基地,打造三个中心,提高三个水平”的奋斗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推进政务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平台,体现了优质服务、规范高效、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的特点,展示了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范例。各级人民政府务必把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上来,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法制政府和阳光政府。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为民、便民、利民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把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的行政机构,选派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办事认真、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导班子;要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为展示政府为民服务形象的窗口,建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地点,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运行经费等方面切实予以保障。要强化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站点的软硬件建设,对于没有建立服务大厅的旗县市要尽快建设,对于已经建立但场地小,不能容纳窗口的旗县市要尽快调整重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支持和配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对窗口充分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作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场所,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二、规范审批,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键是要转变职能,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方式,为群众服好务,为企业服好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好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要求,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次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
  
  (一)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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