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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83号
【颁布时间】 2008-07-24
【实施时间】 2008-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凡规定为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搞成变相的行政审批,备案必须当场办结。清理结果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开展清理工作。各地清理结果由旗县(市)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数量、申报材料、收费“四统一”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完成。
  
  凡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要进一步将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和行政收费事项进驻“中心”办理。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各部门也不得擅自将审批事项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撤离。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政府集中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必须制定办事指南,实行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七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承诺时限应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布。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批事项一律使用统一启用的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如确需使用原单位印章的必须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审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措施,直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禁止一切乱收费、搭车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较少和发生数量较少的部门,经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可以纳入综合窗口统一管理。
  
  为方便办事群众,节约行政成本,市、区、旗(县)已经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不得再另设办事大厅或分中心;已经设立的,应限期归并。确实不宜归并的,应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分大厅。
  
  三、大力创新,建立便民高效服务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体制创新的产物,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要以便民、高效为核心,从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特点出发大胆探索,在构建新机制、新体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与“一站式”服务相协调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各部门要尽可能地把行政审批职能调整到一个内设机构,成建制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使行政审批的重心和实体性职权向窗口转移。要通过向窗口充分授权,实行部门领导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联网办理等途径,使窗口既受又理,增强窗口办事能力,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机关和窗口、机关内部行政审批事项高效运转机制,分解落实办理流程及时限。 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会同法制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不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技术检验检测,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部门应授权窗口当场办结,实行即来即办,即收即办。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项目,要尽可能地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审批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其他部门支持配合,实行联合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同级政府组织协调。
  
  要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延长服务链,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努力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政府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审批服务网络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服务职能, 建立政务综合便民“一站式”服务,将乡镇苏木具有行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计生、民政、土地、林业、农牧业、司法等站可以实行集中办公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村,嘎查,居委会建立代办员制度。上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加强指导,形成“四级联动”。要创新服务方式,采取流动服务、下乡服务等方式,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网络服务平台,计算机配备到位,使农牧民足不出户就可以申办行政审批事项,发布农户产品,玉米、各类家禽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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