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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82号
【颁布时间】 2008-07-24
【实施时间】 2008-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乌兰察布市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学习借鉴我市周边盟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为把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做好,特制定乌兰察布市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树立良好服务型政府形象。围绕“办事效率最高、发展成本最低、干部队伍最廉、服务质量最优”的目标集中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成为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为高效快捷为大众和社会提供多功能优质服务的社会综合服务平台。
  
  二、工作目标
  
  实现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厅办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进厅办理,统一启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吸纳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服务行业、社会中介机构、政府招拍挂等事项进驻中心,开发软件系统,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使各部门行政审批、收费、公共服务等事项在中心服务大厅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一次性办结。
  
  三、主要任务
  
  1、考虑现有服务大厅实际,根据各部门审批季节性特点或业务量大小,采取长期驻厅、定时进厅、预约进厅等灵活实用的方法组织各部门进驻“中心”。在7月30日之前将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影响投资环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职能部门实行长期驻厅,涉及招商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注册登记、房地产开发的部门和项目必须先期进驻作为常驻厅单位。常驻厅单位58个;在8月底将具有审批业务季节性强和数量较少的部门分别采取定时进厅、预约进厅。进厅单位16个。“中心”根据工作类别分设窗口。逐步实现市、区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厅集中公开办理。(附市、区两级进厅单位名单)
  
  2、实行“一厅式”收费。所有涉及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部门必须进驻中心集中办理收费业务,在中心之外办理的收费行为视为乱收费。由财政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制定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实行“执收分离”制度,收费直接缴到银行,存入财政专户。今后凡在大厅收费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再发放收费票据,票据由大厅收费窗口统一管理、统一开具。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派驻人员进厅设窗口,按照“分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收费及时入库,彻底解决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现象。各级财政部门对进入专户的资金,应按政策及时返还各单位,确保有关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监察、审计部门也要介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3、推行审批专用章制度。规范进厅部门行政审批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原部门使用的审批用章交监察部门封存,监察部门要逐单位进行清理,彻底收回各单位原审批公章,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按法定依据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特种行业必须使用原审批用章的,在使用时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审批。各部门要整合内部职能,合并审批科室业务,解决“多科室审批,多部门盖章”的问题。启用审批专用公章时间从9月1日执行。
  
  4、实行市、区两级“中心”合署办公制度。针对许多业务在市、区两级对口部门交叉重复办理,市、区两级进厅部门分别在大厅设立窗口的情况,实行市、区两级“中心”合署办公。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接受区政府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日常工作由市“中心”统一管理。区政府对区“中心”的工作人员调动和任免需征求市“中心”的意见。市、区两级中心共同对进厅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市、区两级投诉中心也实行合署办公,统一监察、统一制度约束。对进厅的市、区两级职能部门,“中心”按照部门对口联合设置服务窗口,共同办公,方便市、区两级部门业务沟通,也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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