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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6-18
【实施时间】 2009-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环保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和《吉林省2009年整治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突出污染减排中心任务,以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流域专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及放射源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护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坚决防止出现新的环境违法建设问题。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不规范、新建与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等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影响的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按照《松花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全面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要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责任人,建立日常检查记录、污泥转移联单、在线监测管理等制度。对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和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予以停产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及地下水监测等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渗滤液的产生和处置情况的监督。对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垃圾填埋场,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二)集中开展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要围绕出境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建立以属地为主的重要支流监管责任区制度。加强对松花江干流及饮马河、伊通河等重要支流水质状况调查及排污企业的监管,按照市环保局《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查明并分析造成流域污染的原因。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治、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并全程跟踪整治。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保证做到检查一家,查处一家,后督察一家,消灭超标排污企业,确保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水泥、垃圾焚烧及发电、化工、造纸、电镀、酿造、农产品加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企业及已建成投产,但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坚决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3.组织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的检查清理。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含砷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水、废渣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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