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06-18
【实施时间】 2009-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9〕83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种类繁杂、技术性强、工艺复杂、事故后果严重等客观实际,认真吸取近年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部门联动、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定期交流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抓紧编制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发改、安监、规划、国土、化建行业协会等市级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我市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化工园区发展规划要纳入昆明市“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展改革、财政、税收等部门要通过对资源的合理调控、差别水电价、调整规费等行政和经济手段支持园区建设,积极引导和推动园区内企业实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安全发展。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市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立项申请,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审查,未列入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未被确定为我市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展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物流市场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物流市场专业化。
  
  对达不到投资规模、生产力低,耗费资源、工业附加值低,消耗大量能源、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危险性大、生产安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的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新增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等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强化监管、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及职业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企业,采取治理、限产,“关、停、并、转”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出城入园”进行发展。
  
  对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实现自动化控制,2011年底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安全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厂房、工业场地布局和储存设施周边安全及职业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关键装置(系统)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设计、安装了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自动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是否配置了有效监控系统;是否配备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的设施、器材、装备等内容。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审查,对采用危险性较高的生产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配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应设计、配置紧急停车、自动保护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从试验室阶段直接放大到工业化规模生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