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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06-18
【实施时间】 2009-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内的“打非”工作机制。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内的“打非”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的规定,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处于常态化和日常化,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确保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管理,督促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无害化处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32号),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匹配的更换以及相关资质证照审核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从业准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格落实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再教育,提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现场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情况,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保证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应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生产一线作业岗位的在线监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按安全标准化的要求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五、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许可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相互沟通配合,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管及时到位。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工作中,要把安全许可与推动企业出城入园和引导企业进入化工园区发展相结合;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危险性一般或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简化安全许可的程序和手续;在初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现场审查;延期换证工作中,要加强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的管理,延期换证工作要与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六、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化管理水平。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要将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在2011年底前,全市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带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达到三级标准化企业。
  
  七、重视和搞好基层基础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政务信息公开,实现危险化学品信息查询、行政许可公开、在线业务咨询、事故举报和查处等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化建设实现对生产岗位和企业的在线监控;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整合企业在线监控资源,实现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生产作业岗位和安全管理的适时监控,通过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企业日常状态下的有效管理和事故状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咨询)机构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服务能力;发展安全生产派驻事业,为中小化工企业提供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发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加强对危险工艺和安全设备的使用可靠性的检测,从技术定期认定制度上防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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