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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国资产[2009]166号
【颁布时间】 2009-06-16
【实施时间】 2009-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殊对外担保事项报批表
  
  报批日期: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盖章)
  
  
  
  注册资本
  
  
  
  
  
  上年度净资产审计值
  
  
  
  国有股比
  
  
  
  国有享有权益
  
  
  
  
  
  本次申请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担保形式
  
  
  
  
  
  承担担保责任总金额
  
  
  
  其中向该被担保人担保总额
  
  
  
  占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
  
  
  
  
  
  担保抵(质)押物名称
  
  
  
  担保抵(质)押物评估值
  
  
  
  产权是否清晰、尚无抵(质)押
  
  
  
  
  
  是否为境外企业担保
  
  
  
  为境外企业担保取得外汇管理部门批文号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名称
  
  
  
  注册资本
  
  
  
  
  
  上年度净资产审计值
  
  
  
  国有股比
  
  
  
  国有享有权益
  
  
  
  
  
  与担保人权属关系
  
  
  
  资产负债率
  
  
  
  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名称
  
  
  
  注册资本
  
  
  
  
  
  与被担保人关系
  
  
  
  反担保形式
  
  
  
  是否出具同意反担保决议文本
  
  
  
  
  
  反担保抵(质)押物名称
  
  
  
  反担保抵(质)押物评估值
  
  
  
  产权是否清晰、尚无抵(质)押
  
  
  
  
经手人: 联系电话: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批准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和对所投资境外企业的担保事项;
  
  (三)对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对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企业董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担保事项;
  
  (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应用指引;
  
  (三)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接受市国资委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担保事务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
  
  (六)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七)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
  
  (八)市国资委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但不得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企业及所投资企业不得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拟提供担保企业的担保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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