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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负责远洋渔业管理。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 (十五)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部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涉及与台湾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劳动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承担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承办驻外机构人员选派的有关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国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发展计划司(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国家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及关税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