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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财务司。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部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八)国际合作司。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农业贸易谈判、农业贸易规则制定和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承办协调管理我国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九)科技教育司(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种植业管理司(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二)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与进出口审核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三)兽医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办公室)。 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的工作;承担兽药审批的审核工作;承办拟订兽药及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并组织实施的工作;承办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承办国内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办涉及国际兽医事务。 (十四)农垦局。 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协调垦区的对外关系;监管直属垦区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拟订热带、亚热带地区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其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五) 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 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办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