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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承担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农业部机关行政编制为62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5名(含国家首席兽医师、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二)农业部履行的在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分别由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局)承担。 (三)农业部履行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 (四)农业部履行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调查等职责,由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承担。 (五)农业部履行的草原保护与草原防火的有关职责,由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承担。 (六)农业部履行的渔政管理具体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职责,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承担。 (七)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