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来政办发[2009]120号
【颁布时间】 2009-06-15
【实施时间】 2009-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宾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2009年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环保部等八部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广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实际现状,2009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为重点开展工作,务求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工作: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2.督促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开展对化工、造纸、机械、火电等行业的环境风险排查。
  
  1.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设围堰、围堰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安装有效喷淋设施的,一律要求限期整改,以确保生产装置区事故后泄漏物料和消防液的收集及毒性气体扩散对外环境的影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