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6-12
【实施时间】 2009-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监察厅等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4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意见》(粤教基〔2009〕45号)的要求,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秋季开学后,省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违规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在“三限”之外以自费、旁听、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和收取费用。引资扩建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引资扩建前已有的教育资源(招生规模)应全部用于招收公办普通高中计划生,不得用于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也不得向非户口所在地的择校生收取异地借读费(课本费执行当地学生同一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各级政府切实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千方百计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减少小学升初中的竞争,逐步消除义务教育各种形式的“择校”现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捐资助学行为,加强捐资助学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重点班。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外来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
  
  (五)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中小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其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和《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有关规定。严禁高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各类押金、保证金等。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