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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咸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第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多措并举,全方位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1、做好防震减灾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门牵头,咸阳军分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及市级教育、科技、建设规划、城建、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要点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夯实防震减灾宣传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中小学学校、新闻媒体要按照市防震减灾宣传联席会议的安排,扎实搞好宣传工作。
  
  3、明确防震减灾宣传内容。平时,要广泛宣传地震基本知识、防震常识、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震前,要重点宣传震情形势、地震前兆观测常识、地震应急组织、灾害现场自救互救的方法、震时安全疏散、地震谣言辨别等知识。震时(应急期),要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准确报道地震应急措施、避震与防止次生灾害措施。震后,要突出宣传灾害防疫和重建家园知识,大力宣传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鼓舞和激励人们振奋精神、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4、创新防震减灾宣传形式。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栏、知识讲座、刊发科普文章、宣传典型事例和工作经验等,全方位、多角度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科技、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宣传月等时段,组织各有关单位,利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设置宣传展版和标语、播放影视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地震基本知识和防、抗、救知识。
  
  教育部门负责,地震部门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切实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通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必修一堂课”教育与防震自救演练、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等形式,扎实推进学生防震减灾教育。
  
  5、不断推出防震减灾科普作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大力推动地震科普作品创作工作,倡导防震减灾知识性与娱乐性结合、专业科技人员与媒体编创人员结合,不断推出针对性强、易接受,形式上受欢迎的高质量科普作品,满足不同群体对防震减灾知识的需求。
  
  二、加快建设,通力协作,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6、继续完善地震前兆监测基础设施。扎实推进地震监测“十一五”重点项目(地下流体、超低频电磁波、地温监测网、活断层监测等项目)实施,配置先进的观测设备,鼓励企业加强内部地震台站建设,全面提升地震监测预测能力和水平。
  
  7、合力推进地震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大华北地震信息共享平台市级节点,加快建设咸阳市数字化测震虚拟台网、地震灾情速报呼叫中心、地震应急短信息平台系统以及县级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应用平台,为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奠定基础。
  
  由市、县两级通讯部门负责,尽快配好有效的应急通讯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网络畅通。
  
  8、认真落实地震趋势会商制度。由地震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坚持月会商、半年会商、年度会商和震情随机会商制度,捕捉和研究地震前兆异常信息,做出科学判断。
  
  三、强化责任,协调联动,切实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工作
  
  9、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市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城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高出当地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1度进行抗震设计。
  
  10、依法规范抗震设防管理程序。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规划要和城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相衔接,科学避让抗震不利地段和易发生地震次生灾害地段,合理进行抗震设防。要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落实到立项、选址、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每一个环节。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60米以上高层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项目、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4公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以及占地2平方公里以上、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工矿企业和各类开发区,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上工程项目未经地震部门进行安全性审核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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