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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咸政发[2008]48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设计时,凡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的,应通知地震部门参与。地震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应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建设规划部门的抗震管理机构要加强抗震设防备案审查。在施工图综合技术审查之后,要对一般建设工程的场地类别、设防标准、规划定点平面图、建设结构施工图、抗震计算书、抗震设计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严格审查;对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要增加审查内容,首先审查是否经过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随后按照一般工程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凡未经抗震设防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施工。
  
  11、努力消除地震安全隐患。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建、水利、交通、卫生、环保、房产、供电、地震、消防、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源头治理,坚持排查,及时消除地震安全隐患。
  
  要加快实施咸阳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项目,为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选址、抗震设防提供科学依据,使城镇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的选址以及灾后重建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
  
  市建设规划、地震部门要牵头组织,分别定期开展城市房屋、工程设施、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抗震性能普查和城市地震灾害预测,积极推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
  
  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者要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及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对地震可能引发水灾、火灾、滑坡、崩塌、地裂、污染等灾害以及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病险水库、能源、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切实消除隐患。
  
  高度重视“城中村”、“棚户区”的地震安全问题。要加大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步伐。对改造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引导村民加固现居房屋,并在自建房屋时采取抗震措施,消除城市建筑中的抗震“死角”。
  
  12、稳步提高村镇抗震设防水平。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实用,抗震防灾”的原则,积极开展村镇抗震设防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地震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村镇建筑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舍和医院等公共建筑能够科学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要组织编制适合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和简单易懂的农村民居施工技术教材,加强建房抗震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康村建设、扶贫搬迁和移民搬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力争到“十一五”末,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各建设2个示范村,其他县市区不少于1个示范村。
  
  四、平震结合,未雨绸缪,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3、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要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映灵敏、高效运转”的地震应急处置机制。由市应急办牵头,咸阳军分区和发展改革、民政、建设规划、地震等有关部门组成市级地震应急救灾决策、指挥体系,提高应对地震原生灾害和次生灾害的反应能力。
  
  14、积极构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要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检查制度,形成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且协调一致的地震救灾应急预案体系。
  
  15、高标准组建地震应急队伍。市、县两级要依托驻地部队、专业抢险队伍等,建立和落实市、县两级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基层镇(办)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地震应急队伍;社区(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组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要加强管理和培训,安排专项经费,配备必要设备,开展地震原生灾害和次生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16、抓紧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把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建设纳入其中,按照相关标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空地等规划建设具备基本生存功能的震灾避难场所。
  
  17、统筹安排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地震应急所需基本食品、生活用品、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制定相应的储备方案、保障制度、震后物资调拨方案和运送分发办法,保证灾民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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