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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24号
【颁布时间】 2008-07-21
【实施时间】 2008-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础测绘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七)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测绘行业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组成部分,构建和谐测绘行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测绘单位,加强科学管理和测绘行为的监督,以科技进步及信息共享为出发点,加强测绘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建设规范的测绘市场,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乌鲁木齐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
  
  第四章 项目与经费来源
  
  (一)主要项目规划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时 间
  
  2007
  
  2008
  
  2009
  
  2010
  
  1
  
  基础控制网建设
  
  ●
  
  ●
  
  2
  
  研究规划区似大地水准面精化
  
  ●
  
  ●
  
  3
  
  全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
  
  ●
  
  4
  
  测量标志维护
  
  ●
  
  ●
  
  ●
  
  5
  
  全市1:1万数字线划图新测(山区)
  
  ●
  
  6
  
  全市1:1万数字线划图修测
  
  ●
  
  ●
  
  7
  
  全市1:1万正射影像图
  
  ●
  
  ●
  
  8
  
  全市1:1万高程模型
  
  ●
  
  9
  
  市城市规划区1:500地形图更新测量
  
  ●
  
  ●
  
  ●
  
  ●
  
  10
  
  市城市规划区1:500地籍图更新测量
  
  ●
  
  ●
  
  ●
  
  ●
  
  11
  
  基础测绘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及航空摄影
  
  ●
  
  ●
  
  ●
  
  ●
  
  12
  
  基础测绘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及航空摄影
  
  ●
  
  ●
  
  ●
  
  13
  
  三维地理模型研究
  
  ●
  
  ●
  
  ●
  
  14
  
  数字线划图建库
  
  ●
  
  ●
  
  ●
  
  1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和法规建设
  
  ●
  
  ●
  
  ●
  
  ●
  
  (二)经费来源。
  
  基础测绘是为公共服务的,属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所需经费由各级级政府统筹安排,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套部分资金。测绘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测绘成果的监管工作。
  
  第五章 基础测绘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障。
  
  《测绘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法办法》是规范基础测绘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市发展战略及信息化建设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有关基础测绘项目监理,成果质量开发利用、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以发挥基础测绘的最大效益与作用。
  
  (二)组织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防止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加强统筹规划与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合理安排规划期内重点项目和时间进度;集本市测绘技术单位优势,全面统筹行业测绘事业发展;尝试用不同途径和方法进行测绘成果更新,努力营造良性更新机制;建立测绘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测绘信息的资源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经费保障。
  
  基础测绘是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属于公共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基础测绘实施经费应根据基础测绘实施进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实行项目支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支持,保障乌鲁木齐市基础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科技协作,大力推广新技术应用,加强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坚持引进先进测绘技术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积极引导不同行业的测绘生产单位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测绘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区内及国内相关测绘研究机构与我市测绘行业的合作,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信息化对基础地理信息现势性和空间数据的迫切需求。
  
  (五)安全保障。
  
  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国家安全,为有效解决面向数据的保密性、可靠性、完整性,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共建共享,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采取防病毒、防黑客入侵、密码审查、灾难恢复等安全措施,确保密级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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