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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现将《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区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现状,提高城乡建(构)筑物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为喀什地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排查鉴定和工程实施的范围、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结合喀什地区实际,提出《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的组织领导,维护国家财产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成立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文件已由两办下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部门和领导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切实保证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深入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工作 1、各县、市要按照新政办发[2008]81号文要求,深入开展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抗震排查鉴定工作。各县、市建设、教育、卫生、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现行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辖区内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排查鉴定,排查要逐项进行,摸清底数,务求彻底,不留死角。 2、各县、市教育、卫生、建设等主管部门已按照地区建设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卫生局联合发文(喀地建质字[2008]81号)要求,对辖区内学校、医院(卫生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排查调查,取得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的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与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抗震鉴定及质量排查表相衔接,地区制定了《喀什地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等表格,要求各县(市)教育、卫生、建设等主管部门严格按此表填报,组织本行业各单位对原表进行补充完善,填报要求详见自治区排查鉴定工作手册和表格内容。各县、市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八月十日前将文字版和电子版(采用excel表格)分别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尽快组织鉴定和改造工作。 3、各幼儿园排查鉴定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排查鉴定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排查鉴定由文体广电部门牵头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排查鉴定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各单位填写的《喀什地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填报要求详见自治区排查鉴定工作手册和表格内容)汇总审核后,于8月10日前将文字版和电子版(采用excel表格)分别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城镇多层住宅、危旧房(棚户区)的排查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可借鉴喀什市城市居民住房调查的方法,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托街办、社区等基层组织进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鉴定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