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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需要鉴定的工程,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按现行规范鉴定,鉴定结果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行署。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鉴定结果全面统计,分类造册,纳入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作为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依据。各县、市要全面建立重要建(构)筑物工程档案,将其纳入基础数据库范围,提高地区抗震防灾工程信息动态管理水平。 6、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08年12月1日前完成属地城乡重要建构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并汇总上报行署和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2009年6月1日前完成。 三、各司其责,分类指导,加快实施抗震加固改造 1、各县、市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编制改造规划,合理制定重要建(构)筑物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将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积极争取和严格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自治区抗震加固改造技术方案认真实施。 2、各县城、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新建、重建的原则上只建单层建筑,严禁使用混凝土预制板。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以及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全区未完的城乡抗震安居房建设,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已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各地要按照新政办发[2008]84号文件精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积极推进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理清思路,精心组织,力争提前完成自治区和地区下达的各项任务,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填报不认真不及时、影响地区整体计划的县市或部门要在全区通报批评。 2、各县、市要加快编制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把规划审批关,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城乡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各县、市要认真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或改造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工程建设各方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4、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工作。各县、市和各级行业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和相关能力的培养培训作为抗震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抗震救灾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要持之以恒地在中小学生、社会公众中加强防震减灾意识教育,增强抗震防灾意识,掌握应对地震灾害的求生、自救等知识,在全社会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良好氛围。各县、市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附:1、喀什地区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 2、喀什地区建(构)筑物抗震排查鉴定表 附1: 喀什地区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 项目编号: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单位 建筑面积(m2) 建筑总高(m) 地上层数(层) 地下层数(层) 层高 (m) 工程造价 (万元) 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类别 设计时间 建设年代 结构类型 □土木□砖木□砖混 □框架□钢结构□其他结构 是否有 设计图纸 □有 □否 是否有勘察资料 □有□否 楼屋盖类型 □现浇板□预制空心板 □预制槽心板□木制板□其它 是否经施工图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