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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7]125号
【颁布时间】 2007-12-20
【实施时间】 2007-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沟水坡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左、右岸分水岭内坝址上游3000米的汇水区域;窄口水库的全部水域及距离3000米至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2.思平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0眼井)
  
  一级保护区:井群外围线以外20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东经110°52′26″以东,东经110°54′07″以西,北纬34°30′40″以北,北纬34°33′07″以南的区域。
  
  (十八)邓州市
  
  1.张沟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张沟水库高程133.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输水管道两侧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分水岭内的陆域;引丹灌渠至张沟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2.柳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2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准保护区:北京大道以西,南二环路以北,肖营以南,蒋庄以东的区域。
  
  (十九)永城市
  
  李庄滕庙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1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沱滨路以北,国土局土地复垦公司以南,西环路以西,城郊矿塌陷区以东的区域;城郊矿塌陷区以东,永宿路北100米以北,铁路以西,沱河河堤以南的区域。
  
  (二十)项城市
  
  项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6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300米的区域。
  
  四、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燉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
  
  根据城市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各市、县政府应适时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经省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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