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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武人办[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6-10
【实施时间】 2009-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事局关于《武汉市人事局持续推进人事依法行政工作方案》通知

[接上页]

  《意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要求各政府部门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深入学习《决定》和《意见》。对照《决定》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责任处室:
  
  1、局人事处负责报告局党组组织局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决定》和《意见》;
  
  2、局机关党委牵头、局政策法规处配合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决定》和《意见》;
  
  3、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落实人事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组织全市人事系统公务员学习《决定》和《意见》,总结我局依法行政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工作目标:购买学习辅导教材,组织集中学习,适度开展宣传。
  
  (二)建立健全重大人事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研究制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程序、听证、合法性审查以及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增强人事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力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处室:局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处和人事处配合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
  
  工作目标:研究制发相关制度规范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三)完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统一要求,及时审查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做到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无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的现象发生,无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人事行政管理服务对象义务的现象发生。
  
  建立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公布制度,对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宣布失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责任处室: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中心配合。
  
  工作目标:发文落实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定期清理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组织清理建国以来我局制发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整理各处室中心初步意见,按照全市统一清理标准,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经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完善人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政府人事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责任处室:局办公室。
  
  工作目标:明确制度规范落实政府要求,保证人事人才工作经费。同时,联系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人事行政处罚罚款收据和账户管理等事宜。
  
  (五)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目前,涉及我局工作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确保《公务员法》等人事人才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执行。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侵害人才权益、扰乱人才市场秩序、影响人事人才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责任处室:
  
  1、局公务员处牵头,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人事争议仲裁办配合,落实《公务员法》确定的各项制度规范;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政策法规;
  
  3、局政策法规处、人事争议仲裁办负责落实《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有关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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