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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来宾市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 成立市县(市、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领导机构,分别统筹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辖区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各项工作。根据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需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负其责与齐抓共管、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办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消除非法矿山安全隐患,达到不发生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目标。 第六条 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夯实基础工作,健全巡查发现、举报奖励、组织执法、联席会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摸清和掌握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情况。 (三)严厉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者和参与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没收非法矿产品和扣押非法运输矿产品车辆、采矿设备。 (四)采用封、填、炸、堵等各种措施,坚决遏制非法采矿行为。 (五)深入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危害性的认识,鼓励群众检举、揭发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行为,增强群众参与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打击范围与对象 第七条 打击范围 来宾市辖区内所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从事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矿产资源的非法行为。 第八条 打击对象 (一)非法采矿行为人及幕后实际控制人。 (二)使用爆破物品从事非法采矿行为人以及为非法采矿提供爆破物品的行为人。 (三)为非法采矿行为人提供电源或者私接电源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人。 (四)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行为人。 (五)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人及组织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将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实施。 (三)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是政府主要领导。 建立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是政府分管或联系政法的领导。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制度,制定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单位工作职责,采取考核奖惩措施, 确保单位工作职责落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