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昭政发[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7-15
【实施时间】 2008-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昭通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强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技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支持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探索和实践新的农技推广机制;坚持统筹兼顾,与农村综合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
  
  立足新阶段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到2008年底,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公益性农技推广保障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为构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队伍精干、运转高效、服务到位的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界定职能。
  
  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国内农业实用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作物和林木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控;农机安全监理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与市场监管;农村能源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管护;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政策宣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继续赋予基层农技推广机构。
  
  (二)合理设置机构。
  
  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积极推进县级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对无设置依据、原职能萎缩或者消失、不具备开展工作条件和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予以撤销,对职能交叉、职责任务单一、职能相近的予以合并,进一步提高其统筹县域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的能力。
  
  鉴于我市山区面积大、农村交通不便、农户居住分散等具体实际,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农业产业特点、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地方财力情况,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分农业、林业、水利单独建站,分别设置农技推广站、林业站和水管站。乡镇机构改革中已撤并的乡镇驻地可设置分站。每个行政村分别设1名农业、林业、水利技术辅导员。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昭通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昭政办发〔2007〕73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07〕33号)的要求实施。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维持现状。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为便于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农业优势产业的培植力度,全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统一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其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和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