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合理核定编制。 根据职能和任务,结合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农机种类和拥有量,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落实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编制。为保证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其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优化,所需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具体测算、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2/3,上岗人员中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不允许在编不在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在核定编制时,要调查摸清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并区别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空编严重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到岗。对推广机构中的非农业专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胜任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分流。 (五)创新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 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科学设定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制度,完善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一线农技人员的考核、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重听取服务区农户的意见,将农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好对县以下农技人员的优惠政策,办理好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定农技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推动农技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 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团体、中介组织等参与农技推广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技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推广形式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户、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实现推广内容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七)发展经营性服务。 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主要由农技经营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推广服务。 (八)落实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障,将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基层公益性农技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村级农辅员补助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重大农技措施推广、农技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管护、农业执法、汛情旱情监测等方面给予财政支持。今后,不再设置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性质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各县区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设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九)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技人员,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技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搞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积极把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经营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