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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冀监[2007]11号
【颁布时间】 2007-12-19
【实施时间】 2007-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监察局,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进一步促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其在保障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其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二、要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办法》,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克服各种模糊观念,切实增强依法监察意识,不断提高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省监察厅确定由申诉复查处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做好自身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五、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建设,选拔、培养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熟悉法律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各市监察局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监察厅报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察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监察厅设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
  
  监察厅其他室(处)或派出机构以及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事宜。
  
  两个以上室(处)共同以监察厅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主办室(处)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 监察厅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以设区市监察机关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以监察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监察厅其他室(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并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将有关情况报监察厅领导;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监察厅受理范围的,报经监察厅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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