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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人民法院: 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中央和省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市县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加强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办案专款”),是指为提高我省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县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第四条 办案专款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正: (二)引入激励机制; (三)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 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贫困程度、专款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全省各地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的办案专款数额。 第六条 法院办案专款主要用于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比例不高于补助总额的30%。 第七条 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对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区人民法院的补助专款一并下达到各市财政局,对各县(市)人民法院的补助专款直接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办案专款一个月内,将指标下达到相应法院。 第八条 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项目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将办案专款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九条 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区法院应同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附1)。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切实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规定的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本级财政在保障法院经费工作中的责任,按照“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应加强预算管理,年初预算人员经费要足额安排,公用及办案经费按标准安排,专项经费根据人民法院工作需要和当地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对市、县分别进行,其中对各省辖市的考评包含所属区。绩效考评的重点是:法院办案专款下达到位情况、专款使用情况、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法院案件办理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的报送情况等。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绩效考评规则(附2)对各市县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成绩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办案专款分配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下一年度办案专款的分配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