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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法院办案专款资金下达到位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 0分。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法院办案专款及时拨付到中、基层人民法院者得1 O分。未如期将法院办案专款拨付到位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上报的年度法院办案 专款使用情况报告没有填列下达补助专款文号的,视同资金未拨付到位,每发现一笔扣2分;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数量占计划数量每相差一个百分点,扣2分;本项最多可扣1 O分。 (三)法院办案专款资金使用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2 O分。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法院办案专款用途和《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财行[2 001]2 76号)使用专款资金者得2 O分。 超出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专款者,每发现一笔扣5分,最多可扣20分。 (四)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30分,其中: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及落实情况1 5分、年初预算到位率1 0分、“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5分。 1、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及落实情况。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全省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行[2 006]38号)规定,制定了当地人民法院(含基层人民法庭,下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明确了分年度达标计划,得5分;年初预算按标准或按达标计划安排人民法院公用经费,得1 O分,未制定标准者,扣5分;未按标准或达标计划安排公用经费者,比标准或计划每低l 0%,扣2分,最多可扣1 0分。 2、年初预算到位及法院经费保障情况。年初预算足额安排人员经费的,得5分;本级安排经费数额高于上年执行数额(不含基建、大型装备购置等一次性因素)的,得5分。年初预算人员经费未足额安排的,每低1 O%扣1分,最多扣5分。本级安排经费数额低于上年执行数的,每低1 0%扣1分,最多扣5分。 3、“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按照中央和省里文件规定对法院经费实行“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并实现“应收尽收”者得5分。未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未实现“应收尽收”者,每发现一笔扣1分,最多可扣5分。 (五)法院工作成效 本项指标总分为2 5分,其中:结案率1 O分、调解率5分、一审案件息诉率5分、人均结案数5分。 1、结案率情况。结案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1 0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可扣1 O分。 2、调解率情况。调解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3、一审案件息诉率情况。一审案件息诉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4、人均结案数情况。人均结案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得5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者,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可扣5分。 第七条 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各市县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2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评成绩优秀者,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通报表彰,并增加其下一年度办案专款数额。 第十条 考评成绩不合格者,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评情况调减办案补助专款数额。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市县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名义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考评成绩居全省后几位,且成绩极差者,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度调减其下一年度办案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