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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下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法院办案专款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责成市县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 市(县)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附2: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规则 附1 市(县)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财政局公章)(人民法院公章) 负责人:填报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一、文字说明部分 1、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效益 2、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 二、报表部分 表1: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表 表2:年度法院经费保障情况表 表3:年度法院工作成效表 三、本套资料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表1 表2 表3 附2 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规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市县财政局和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法院办案专款目标任务的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绩效考评规则。 第二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则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县的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书面报告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O分。 第四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二)《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省财政厅及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实地考察报告; (四)有关审计报告及有关单位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的,《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布置的与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有关的文字材料及报表; (二)编报质量及报送时间: (三)法院办案专款指标下达落实情况; (四)法院办案专款按规定使用情况: (五)使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市、县本级法院案件办理数量、成本情况及办案工作成效; (六)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 第六条 绩效考评评分标准 法院办案专款绩效考评从“报告编制情况”、“专款资金下达到位情况”、“专款资金使用情况”、“落实法院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情况”和“法院工作成效”五个方面对各市县进行定量考评。定量考评总分为1 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报告编制情况 本项指标总分为1 5分,其中:报告报送时间5分、报告编报质量5分、文字说明材料5分。 1、报告报送时间。按照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向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上年度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告(含软盘)者得5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每迟到三天扣1分,最多扣5分。要求报送软盘而没有同时报送者视同未按时报送。 2、报告编报质量。完全按照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填报,文字材料清楚明白,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报送手续完备,数据完整、准确,表中 数字、钩稽关系无错误者得5分。装订不整齐、封面手续(包括局院公章、填报日期、联系电话、负责人、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等)不全、数字和文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1分;因报表 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者扣5分;有数据(文字)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表内钩稽关系错误、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本项最多可扣5分。 3、文字说明材料。按照省财政厅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文字说明条理清晰、内容完整、分析透彻并随报表一并报送者得5分。文字材料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的,扣2分:没有按规定的内容编写,每缺少一项扣2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最多可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