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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律师协会: 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省律师协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并经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律师协会。 附件:山东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符合《实习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在我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具有符合《实习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律师事务所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名单。 受理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准予登记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备案;并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公示、公布;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未经核准登记和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律师执业机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 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经登记、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六条规定签订《实习协议》后,由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申请审核登记;未经审核登记,不得参加实习。 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实习管理规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完成审核。准予登记的,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接收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统一编号后按需求向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发放。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管理和颁发情况。 实习证是实习人员职业身份和从事实习工作的凭证。实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损坏或者遗失的,由实习人员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申请补发的,必须提交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作废的声明。 第八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基础培训,由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组织,时间25天,可以分期分批进行,但应当相对集中。基础培训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实务知识、执业技能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方式以授课为主,总计不少于120课时,其中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培训不得少于40课时,可以适当组织专题讨论、模拟诉讼、现场观摩等。基础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报名参加第二阶段培训,不合格和参加培训时间不足20天的应当重新参加基础培训,重新培训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