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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农机部门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业部门会同水利、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完成对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畜牧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农业部门完成对畜牧源的普查。 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农业部门完成对渔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并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第三产业污染源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和发布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宣传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卫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医疗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针对普查中每一个环节的进度和质量,加强督查,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四、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污染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谷物种植区,油料和豆类作物、棉和麻等经济作物、蔬菜及花卉、果类等种植区的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 (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 (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及保养业等经营单位。 (3)医院。 (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 (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