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五、普查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0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1.2007年10月15日-30日,成立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制定普查方案,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2007年10月25日-12月25日,抓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并完成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二)全面启动阶段(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1.2008年2月至5月,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登记填表、录入,将原始数据报送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国家普查办。 2.2008年5月至6月,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普查办下发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将有关数据上报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由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008年7月至9月,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分析,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4.2008年10月至12月,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进行总结,准备迎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验收。 六、其它事项 (一)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人员抽调。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需要从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精通、掌握情况全面”的人员参与普查。抽调人员在普查期间要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具体抽调人员由自治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